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杨**、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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