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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财诉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财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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