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中止通知一案中,原告包**以被告已同意恢复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包**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