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第三人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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