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园林公司)诉被告南京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城土石方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开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守城土石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开园林公司诉称,2014年1月5日,被告守城土石方公司驾驶员孙某某驾驶该公司苏A×××××货车行至扬子江大道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养护的绿化带损坏,多种苗木被毁。孙某某负事故全责,故诉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853.8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三责险,人保南京分公司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守城土石方公司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被告守城土石方公司驾驶员孙某某驾驶该公司苏A×××××货车行至本市扬子江大道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开开园林公司施工养护的绿化带损坏,多种苗木被毁。2015年5月7日,经江苏博文**询有限公司鉴定,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120853.8元。交警四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苏A×××××货车在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物,应予赔偿。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施工养护的绿化带受损,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绿化带损失120853.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上述款项应由人保南京分公司直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开**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12085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3元,鉴定费2020元,合计6343元,由南京守**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南京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3元(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