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朱**、江苏安**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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