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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