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叶*与被告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仲*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称,2016年2月4日,原告叶*在被告仲*的淘宝店购买Jordan12TheMasterAJ12黑金130690-153265-013(以下简称AJ12黑金)篮球鞋三双,分别为单价1699元的44.5码两双、单价1849元的42.5码一双。同年3月8日,原告叶*收到被告仲*发来42.5码AJ12黑金篮球鞋一双。同年3月22日,原告叶*询问另二双篮球鞋发货时间,被告知一个淘宝账户只能购买一双AJ12黑金篮球鞋,并提出让原告叶*申请退款。被告仲*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叶*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仲*立即向原告叶*交付(AJ12黑金、品牌AirJordan、产品编号130690-153265-013、44.5码)篮球鞋二双;若不能交付须赔偿损失4000元;被告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仲*辩称,被告仲*所售涉案款篮球鞋是限量版,现已无库存不能向原告叶*发货;原告叶*并未因此事遭受任何损失,其申请退款后可在其他店铺购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在被告仲*的淘宝店购买AJ12黑金篮球鞋三双,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叶*已支付购鞋价款,被告仲*应向原告叶*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现原告叶*诉请被告仲*向其履行交付所购商品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仲*称该商品已无库存不能发货,对此,其应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向原告叶*赔偿未能交付商品的等值价款。庭审中双方确认淘宝销售AJ12黑金44.5码篮球鞋的均价为2000元,被告仲*赔偿原告叶*损失数额应据此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交付(Jordan12TheMasterAJ12黑金、品牌AirJordan,产品编号130690-153265-013,尺码44.5)篮球鞋二双;若不能交付则向原告叶*赔偿损失4000元。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