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与镇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吉**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镇**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镇裁字第151号裁决书,裁决:一、镇江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吉**货款660800元;二、镇江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吉**逾期付款违约金44864元。三、仲裁费8000元由吉**承担580元,由镇江市**有限公司承担7420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了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151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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