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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5年起被告沉迷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离婚;此外,夫妻感情恶化的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称原告有婚外情,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近期夫妻感情不睦系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互相不信任所致,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交流,积极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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