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银**泰州分行与泰州市振和进出**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0元、利息人民币187355.52元(截止2015年3月5日)及以人民币67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27442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对前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932元。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查控措施:

2015年11月19日,本院至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和进出**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碧桂园小区翠林环玉苑9幢2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码: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一套,上述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海陵支行,且已被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573号案件及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42号案件查封。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对上述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该查封期限三年。本院未发现其他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

2015年11月5日,本院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和进出**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对上述汽车采取了书面查封措施(未实际扣押),该查封期限两年。本院未发现其他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汽车。

2015年11月28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和进出**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的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015年1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陈*、冷媚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对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房屋及汽车如要采取继续查封的措施,需在查封到期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及执行结果,暂无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和进出**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现已不经营,被执行人陈*、冷媚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案对被执行人陈*名下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汽车亦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暂不具备扣押及评估、拍卖条件。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五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名下房屋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房屋及汽车外,本院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泰州市振和进出**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元**有限公司现已不经营,被执行人陈*、冷媚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案对被执行人陈*名下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汽车亦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暂不具备扣押及评估、拍卖条件。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陈*名下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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