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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款有限公司、苏州荣**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市相**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荣欣粮油**公司、宋**、李**、宋**、江苏洁**限公司、苏州瑞**限公司、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相**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相**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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