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卞**等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耿**与被执行人卞**、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1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84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的房产和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卞**的房产被另案查封,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被执行人严*的房产和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卞**的房产被另案查封,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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