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陈**、庄**、朱**、薛*、俞*、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山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77元,由原告苏州**东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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