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限公司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句容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句容市**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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