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团结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江苏**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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