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江苏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句商调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1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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