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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金16.6万元、四金(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金**)及借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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