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告履行了行政行为,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