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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告履行了行政行为,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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