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吕**、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诉称,2012年1月22日,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70000元的沙石、水泥,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正月底还。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一直推托不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提供的被告吕**、左**的住所地均为身份证上的地址,经查找,两被告均未在该地址居住,且原告邱**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对被告吕**、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