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甲诉被告雷*乙、雷*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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