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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马艳凭样品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马**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02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5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

2、2015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马*名下有银行存款2557元,其中2507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徐**,另50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

3、2015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15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向徐**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5、2015年12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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