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宁**限公司、中国**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江苏宁**限公司、中国**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宁**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处的工程款4111657.96元,申请人王*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宁**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市分公司处的工程款4111657.96元。

二、查封申请人王*、担保人姜*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175号梅园公寓7#-401室房产(徐**云龙字第110242号)及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南如意家园56#-5-102室房产(徐**云龙字第号)。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