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公司与被告何春景、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司诉被告何春景、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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