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司诉被告何春景、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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