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陕西铁**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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