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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程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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