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程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