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兵诉被告倪**、陈**、刘**、江苏大**理委员会、江苏汇坚**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冯**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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