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蒋**、王*、徐**、刘**、陈**、梅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蒋**、王*、徐**、刘**、陈**、梅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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