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南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向王*赔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益有权处分。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