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沙琴、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被上诉人沙琴、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黄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