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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果菓**责任公司、南京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南京果**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江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公司、南**公司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公司、南**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菓公司、南**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果**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果**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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