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诉被告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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