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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诉被告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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