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淮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7月2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位于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北路东侧莲花小区点式楼(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查封张**、朱**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北路东侧莲花小区点式楼(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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