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上诉人南京和亚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陶*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食品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宝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与连云港兴**务有限公司、连云**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房*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锰、伏**与刘**、滕**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与淮安市**程有限公司、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