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环亚**限公司、亚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亚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原告顾**与被告环亚**限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的坡子街中心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环亚**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顾**购房款人民币442555元、预收税款人民币14700元,合计457255元,同时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以457255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亚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59元,由被告环亚**限公司、亚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顾**已预交,被告环亚**限公司、亚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3日通过泰州**易中心、泰州**理所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除以(2015)泰海执字第953号案件于2015年9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环亚**限公司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288号十二单元274、272、275、280、270、267、266、263、260、261、262、256、255、254、253、250、248、247、238、239、241、183、182、181、180、179、178、177、176、175室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间为3年,经申请执行人现场确认、本院调查,上述房屋被第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整体承租后对外分割散租,用于经营泰州时尚莱迪商场,各不动产证载产权范围与分割散租空间不一致,即相应不动产物理空间未实际区分)、查封被执行人亚细**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西域绿洲1幢C15室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间为3年,其上设有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首查封法院为泰州**民法院,本案系轮候查封)、于2015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亚细**有限公司名下苏M×××××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年,未能实际扣押)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环亚**限公司在第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的租金人民币450万元(冻结期间为2年,上述债权尚未届履行期)。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执行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因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环亚**限公司房屋,被第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整体承租后对外分割散租,用于经营泰州时尚莱迪商场,各不动产证载产权范围与分割散租空间不一致,即相应不动产物理空间未实际区分;查封的被执行人亚细**有限公司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的被执行人亚细**有限公司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环亚**限公司在第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的租金未届履行期;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案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冻结的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未届履行期的债权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分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上述财产及财产性权利暂不符合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经本院穷尽现有执行措施,两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符合处分条件。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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