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仲**、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廖**与被告仲**、仲**、王**、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仲**、王**、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对被告仲**、仲**、王**、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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