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太仓支行与夏**、俞**、张**、袁**、倪*、苏州荣**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夏*、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012043.95元,利息1966.04元(暂算至2014年7月30日,之后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中国民生**太仓支行律师费44620元,俞**、张**、袁**、倪*、苏州荣**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夏*、蒋*对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4元由夏**、俞**、张**、袁**、倪*、苏州荣**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夏*、蒋*负担。夏**、俞**、张**、袁**、倪*、苏州荣**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夏*、蒋*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国民生**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0833.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有限公司名下加弹车另案评估拍卖,除被执行人张**名下的房产(位于城厢镇桃园新村6幢405室,其他银行抵押)、夏**名下苏E×××××、袁**下苏E×××××(两辆车辆均已超过10年,残值较低)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070833.9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张**名下其他银行抵押的房产及夏**、袁**名下车辆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外,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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