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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田**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灌云县,故本院应移送至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表明其户籍系灌云县,且原告侯**亦认可被告田**系灌云县人,认可其居住在灌云县,并同意该案移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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