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徐**与连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徐**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徐**撤回对被告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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