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南**心有限公司、南通青**有限公司、潍坊畅春**青岛分公司、潍坊畅**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的申请理由正当,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