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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与金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用预交通知,告知其应当于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98246元,否则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未按照诉讼费用预交通知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如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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