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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琚与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加琚与被告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南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加琚的委托代理人周进、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江希才、被告人寿南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琚诉称,2015年11月21日6时50分许,任**驾驶被告许红军所有的苏F×××××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海州区人民路行驶至人民路与临洪路口南侧,未确保安全,该车右后侧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路*琚驾驶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刮,造成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经鉴定定损为22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许红军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被告许红军不是事故责任人,驾驶员是任**,他是我的雇佣驾驶员,我在被告人寿南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应当由人寿南通支公司承担;任**发生事故时离开现场,不是逃逸,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南**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根据保险条款,商业险拒赔;该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承担;要求原告及车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对公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结论有异议,在符合理赔条件下,认可1.6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6时50分许,任**驾驶苏F×××××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海州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临洪路口南侧未确保安全,该车右后侧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路加琚驾驶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刮,造成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任**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负事故全部责任,路加琚无责任。

2015年12月4日,江苏徽**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一份,证实涉案苏G×××××号车辆车损为22000元(已扣残值125元)。

另查明,任学刚系被告许**雇佣驾驶员。苏F×××××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人寿南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仍有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任学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路加琚无责任。因任学刚系被告许**雇佣驾驶员,故原告的车损由被告许**承担,因被告许**在被告人寿南**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险,该损失由被告人寿南**公司承担。关于公估报告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该公估报告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委托鉴定,本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对该公估报告的效力予以确认,按照该公估报告的公估意见,该车车损为2.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寿南**公司辩称,驾驶员任学刚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商业险拒赔,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任学刚存在逃逸行为,故被告人寿南**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车损2.2万元,应首先由被告人寿南**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余款2万元,按照责任比例及投保情况,由被告人寿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加琚车损共计2.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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