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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