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