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纺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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