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宦**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江苏女**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江苏女**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