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理有限公司与淮安美力**有限公司、林**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富齐公司)、林**因与淮安市**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晒晚娱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外辖初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晒晚娱乐公司一审诉称:其于2011年12月30日与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淮安市清浦区环城东路西侧文化宫地块内三层3002号、建筑面积为317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商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美**公司支付了截至2014年7月2日的租金。但2014年1月,案外人淮安市工人文化宫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晒晚娱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晒晚娱乐公司腾空房屋,该诉请已经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鉴于涉案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美**公司立即返还多收的房租28.799万元、押金10万元、违约金5万元,合计43.799万元;诉讼费用由美**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美**公司一审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主要理由是: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及美**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淮安市清浦区,而且涉案诉讼标的只有43.799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第二被告林**我国台湾地区居民,从晒晚娱乐公司诉状内容来看,本案是一起因租赁合同履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由**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或者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泰州、淮安、宿迁**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最**法院已指定淮安**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综上,虽然本案第一被告美力富齐公司的住所地及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淮安市清浦区,但鉴于这是一起涉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淮安**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泰州、淮安、宿迁**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美力富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美力富齐公司、林**上诉称: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及美力富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淮安市清浦区,而且涉案诉讼标的只有43.799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判令: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美**公司、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本案系涉台商事纠纷,虽然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及美**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淮安市清浦区,但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对涉台商事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淮安**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台商事案件,因此,淮安**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美**公司、林**主张淮安**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公司、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