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扬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