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合**有限公司与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州合**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徐**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世纪佳苑房产一处;2、查封被申请人徐**所有的车辆。申请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履带式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一台(型号:TOP1202、机器编号:12021208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世纪佳苑房产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所有的车辆;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履带式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一台(型号:TOP1202、机器编号:120212083)。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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