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吴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案件描述

原告苏州银行股**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赤**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苏州**限公司、吴**、杨**、林**、荣**、吴**、朱*、廖**、常*、唐**、顾**、吴***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限公司吴*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偿付相应欠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限公司吴*支行律师费损失125600元;三、被告苏州赤尔**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苏州**限公司、吴**、杨**、林**、荣**、吴**、朱*、廖**、常*、唐**、顾**、吴***限公司对被告吴*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06元,由被告吴*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十五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限公司吴*支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58906元,执行费58195元。吴*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众多,截止2015年4月9日已有44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总标的131695849.26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十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十五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十五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十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大道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吴**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469号富源花园14幢104室的房地产,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林**、荣明芹名下共有的位于吴江区盛泽镇新起点花园19幢1号房地产,被执行人唐**名下有位于嘉兴市南湖区远洋绿洲1幢212室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吴江**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铜罗镇纺织工业园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并查明该房地产目前由苏州**民法院进行处置,因该房产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中,短期内无法变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十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委托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苏州**估事务所对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了评估。2014年9月12日苏州**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评估价格为979500元。2014年9月22日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1700155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布对吴江**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按总评估价12679655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1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因只有一人报名不符合相关网络拍卖规定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以10143724元(取总评估价12679655元的80%)的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1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限公司名下位于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由买受人吴江**有限公司以10143724元竞得。至此,拍卖吴江**限公司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得款10143724元,扣划吴江**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扣除评估费78713元,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款6963600元(包括房地产抵押款、机器设备抵押款),扣除退还总诉讼费820882元,扣除(2014)吴江执字第4437号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款456400元,执行费6746元,余2236383元。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1.67%,本案分配得款102594元,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拍卖成交,分配得款379028元,退还本案诉讼费33306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含诉讼费)514928元。被执行人林**、荣明芹名下共有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拍卖成交,但截止拍卖成交之日,本案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省高院关于拍卖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没有参与分配的资格,故本院另案未将本案纳入林**系列案件的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苏州**限公司、唐**、吴江**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若能成功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若能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案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对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10562724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得款135900元,依法按比例受偿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在本院另案中房地产拍卖分配款379028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514928元(含退还诉讼费33306元)。被执行人吴**、苏州**限公司、唐**、吴江**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财产成功变现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赤**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若能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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